2015-10-26
一、概念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价款然后按照约定分次或按期享受产品或服务的消费方式。即经营者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发售预付卡或凭证,消费者在消费前预先支付费用,并凭预付卡或凭证进行消费的一种消费模式。
二、监管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等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新《消法》第53条中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必须向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违约费用。虽然新《消法》明确了商家的责任和义务,但却没有出台相应的配套管理细则。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4.《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四十四条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5.《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6.《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人民银行 监察部 财政部 商务部、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预防腐败局
三、涉及监管部门
工商、金融、商务、税务、公安等众多部门,其监管主体较多。
四、法规界定不明确
若将预付式消费卡券当作代币票券看待,其市场监管主体应为各级人民银行;而发售预付式消费卡券的企业基本属于商贸流通领域,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其市场监管主体为各级商务部门;但实际发售预付式消费卡券最多的是个体工商户,却不在该办法的规范调整范围内,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主体又为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五、温馨提示
第一,在办理预付费式消费卡时,最好按照自己的实际需求购买预付费消费卡,不要贪便宜,;一次性办卡金额不宜过大,充得越多风险越大。
第二,消费者要仔细考察经营者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了解该经营者是否诚信以免上当受骗。
第三,不要听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办卡时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确预付费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限、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要说“不”最好签订书面合同以便日后用于维权。
第四,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各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经营单位需要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建立企业资金存管制度,建议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式消费卡时,查询该商家是否已在商务部门备过案,并了解存管保证金事宜
第五,一旦选择了预付费式消费方式,应该按照约定条款及时消费,不可拖拉,如发现异常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咨询或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