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8日
一、四川省某市某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食品小作坊网络销售自制食品的举报投诉情况
举报内容:
举报人称,于2019年X月X日淘宝购买某区某店销售的“即食兔头兔肉等,金额XX元,编号xxx。”食用后腹泻去医院挂水几小时,其包装无生产许可证,为小作坊。1,根据《关于餐饮服务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储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者除外),而该店的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入网销售熟食。2,《网络食品安全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5-10万元。望秉公处理。
办理回复:
1、经查,某区某店持有编号为XXX的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生产形式:简易包装食品;生产类别:X;登记日期:2018年x月X日,有效期至:2021年X月X日,发证机关为某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因此,某店为食品小作坊,不是餐饮服务提供者,其在网上销售自己生产加工的即食兔头兔肉等的行为不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的行为。
2、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又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简易包装食品”是指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标注的食品。
某店生产加工的即食兔头、兔肉等产品,均按照上述规定标明了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因此是符合规定的“简易包装食品”。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没有禁止食品小作坊在网上销售其生产加工的“简易包装食品”,所以食品小作坊可以在网上销售其自己生产加工的“简易包装食品”。
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小作坊的管理规定与需要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规定不同。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就是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制定的。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因此,四川省境内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实行备案管理,不需要取得许可。(如果食品小作坊取得许可,食品小作坊就成为食品生产企业了,主体性质即发生变更,不再适用《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因此,食品小作坊在网上销售其自己生产加工的食品的行为属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之情形。
这就进一步说明食品小作坊在网上销售其自己生产加工的食品是合法的。
综上所述,某店在四川省境内,作为食品小作坊在网上销售其自己生产加工的、并且标明了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的“简易包装食品”即食兔头兔肉等的行为是合法的。
注:另外,“食用后腹泻去医院挂水几小时”,请举报人提供医学鉴定,证明有接受治疗情形,且接受治疗与食用某店加工的当批次兔头兔肉有直接因果关系。否则不予采信。
二、分析
取得小作坊备案证的方才可以称为食品“小作坊”,按照上述案例的回复,食品小作坊网上销售自制食品的情况应当属于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正常情形(需要取得许可)以外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只要是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要求规范标注了相关信息在标签上,就是合法的。